创新股权众筹需发展与规范并行
创新股权众筹需发展与规范并行
资本市场正流行一句话:“十年前如果没有抓住买房的机会,现在请抓住网络众筹的机会。”当下,无论业内外都认为,互联网+技术与金融产业融合发展是金融产业发展的长期趋势。 在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日前主办的“互联网金融之股权众筹的创新”研讨会上,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的学者与业界人士认为,在培育众筹行业发展的同时,需要科学确定业务边界,合理设定市场准入门槛,加强和完善市场规则,为众筹行业合规发展创造一个严守底线,不碰红线,适度监管的行业发展环境。
中国众筹市场空间将超3000亿元 中国经济时报:目前中国企业的直接融资比例较低,基本以银行借贷为主,同时中小微企业从银行融资相对较难,业内有看法认为,众筹将是低成本的融资新渠道,你们如何看待这一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模式? 王广宇:2014年上半年国内众筹领域共发生融资事件1423起,募集总金额1.88亿元;预估全年规模约10亿元。世界银行预测认为,到2025年,全球众筹市场规模将达到3000亿美元,而中国的众筹市场规模则会达到500亿美元。 国内信贷主要流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目前有5600万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中真正能够从银行获得贷款的只有11.9%。以P2P、供应链融资,未来以众筹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实现了成本下降和渠道扩展,能够覆盖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所以,借助互联网,众筹将显著降低创业企业的融资成本。 伍旭川:目前我国企业部门总体依赖债务融资,股权融资比重偏低。2002年至2013年,股权融资在社会融资规模中平均占比只有3.02%,其中2013、2014年分别仅为1.28%、2.64%,而稳健有序的去杠杆就必须切实发展资本市场多层次创新。 股权众筹是资本市场多层次的重要创新 中国经济时报:有观点认为,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让股权众筹成为传统金融市场的重要补充,可以有效降低杠杆率,你是如何看待股权众筹的? 伍旭川:我国目前家庭部门债务水平和金融部门的杠杆水平总体都在可承受区间,但政府和企业部门债务增加过快。一些学者认为地方政府债务是中国经济的主要风险点,但我们认为,相比地方政府债务,我国企业部门债务规模更大、风险更高,是中国经济一段时期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金融创新有利于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开展股权众筹试点,积极探索和规范发展服务创新的互联网金融,可以有效发挥金融创新对技术创新的助推作用。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让股权众筹成为传统金融市场的重要补充,从而在“十三五”期间成为满足我国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重要渠道。 目前美国、欧盟两大经济体对股权众筹总体上采取积极鼓励和促进发展的态度,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在传统“公募”和“私募”两分层次的基础上,出现了“小公募”和“大私募”这两个层次的创新。 发展与规范并行 中国经济时报:可以看到,互联网众筹,尤其是股权众筹具有一定的市场风险,如何在政府监管和技术创新之间取得平衡?政策法规应该做哪些修改以更好地推动其发展? 贾康:互联网金融跟传统金融能够实现更好的融合互补,推动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创新,要纳入整个应对全球化背景下第三产业革命浪潮,应对挑战,抓住机遇,乘势而上,鼓励创新,同时理性、建设性推进规范。 股权众筹创新需要发展与规范并行,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股权众筹作为新生事物,以改革的智慧对待,从发展的角度着眼。首先给出“试”和“闯”的发展弹性空间,在试的过程中经受实践检验。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表现出一些风险,看准的规范要尽快使之形成条理化的可操作的手段和形式,以规范封杀风险点。 王广宇:在资金管理、投资人权益保护、行业准入标准等领域,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出台相应的政策和指导意见,行业监管不断完善,风险防控能力不断增强。 2014年12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台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表明政府认可股权众筹的融资方式,其合法地位的确立有助于消除大众投资者的疑虑,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伍旭川:国内市场应该加强制度建设和投资者教育,完善市场规则和风险揭示,增强投资者风险意识,保护投资者利益。股权众筹平台强制实施资金第三方银行存管制度,股权由第三方统一登记制度,加强对投资者风险教育,做到入市前股权众筹知识教育,开户时风险测评、风险揭示,交易后风险自担等三阶段风险教育机制。 股权众筹项目发起以后,成功项目的资金在第三方存管账户上滋生的利息收入进入股权众筹项目资本金,失败项目的本金及其在第三方存管账户上滋生的利息收入返还本人。 做好现有法律法规的修订,促进发挥股权众筹在中小微企业融资方面的积极作用。比如,在《证券法》修改中,可考虑将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理念纳入法律中,为未来互联网金融留下空间;资本市场发行的层次性显示,仅有公募或私募两类还不够,还需要所谓的“小公募”,这样一个企业通过“小公募”获得融资,就不用像过去传统公募条件很高。因此,可考虑修订《公司法》股东人数的上限,建议打破200人限制,为未来的“小公募”预留空间。 还应修订《证券法》,加快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同时,制定小额发行、私募发行豁免注册制度,扩大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数上限,考虑允许合格投资者条件比传统私募宽松的“大私募”。中国的合格投资者可包括众筹合格投资者与私募合格投资者两类,为股权众筹证券的发行和转让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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